1961-1970
創校校監

香港的學校如要獲得政府資助,都需要按規定設立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,因此香港大部分學校都設有校董會,而校長是由校董會遴選和聘用,其職責是管理學校的日常行政運作,並須向所屬學校的校董會負責。
1971-1995
第二任校監

香港大部分學校的校長人選,都要經校董會批准和任命。較常見的產生辦法是校內晉升。因此,香港很多中學、小學和幼稚園的校長,在獲得晉升爲校長前,都曾經在所工作學校的任職教師。
1995-2004
第三任校監

校長主要負責學校日常營運和行政的決策,確保學校有秩序運作。其工作包括制訂學校內部的規則、決定上課日和假期、主持校內工作會議等,而全校適用的規則、公告和重要文書,也需要校長簽署才能正式生效。
2005-2011
第四任校監

校長主要負責學校日常營運和行政的決策,確保學校有秩序運作。其工作包括制訂學校內部的規則、決定上課日和假期、主持校內工作會議等,而全校適用的規則、公告和重要文書,也需要校長簽署才能正式生效。
2012-現在
現任校監

雖然校長是校內日常行政的決策人,但在重大政策的決定和涉及大筆款項的財務調動,仍需獲得校董會批准或交由校董會決定。由於校長需要集中處理學校的日常行政決策工作,所以一般較少直接參與日常課堂的授課。
